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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权利义务
    时间:2019-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0、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1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受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受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受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受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受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受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受害人有权自行书写受害人陈述。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义务 
    1、 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 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亲属的安全。
    4.证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二、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诉讼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会见和被告知的权利: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会见时律师应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2、会见时间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由侦查部门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
    5、查抄案卷材料的权利: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公诉部门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
    6、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7、提出意见的权利:辩护律师针对案件提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并记明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8、投诉的权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
    二、义务
    1、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
    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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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权利义务

      2024-06-12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0、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1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受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受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受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受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受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受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受害人有权自行书写受害人陈述。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义务 
    1、 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 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亲属的安全。
    4.证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二、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诉讼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会见和被告知的权利: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会见时律师应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2、会见时间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由侦查部门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
    5、查抄案卷材料的权利: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公诉部门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
    6、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7、提出意见的权利:辩护律师针对案件提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并记明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8、投诉的权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
    二、义务
    1、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
    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